问题:
在认购方以对第三方公司的股权投资认购股份公司增发的股份的交易中,被增资的股份公司对于所涉及的交易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首先,无论是否构成企业合并交易,在认购方以对第三方公司的股权投资认购股份公司增发的股份的交易中,对于所涉及的交易费用,都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分解为两部分:
1、企业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费用;
2、当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作为投资或合并对价的支付方式时,所发生的权益工具发行费用。
这两者的划分依据,可参考《计学撮要》中P~的问题解答“问题13(如何区分企业合并的直接交易费用哪些应当费用化,哪些应当计入作为合并对价所发行的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即,上述问题解答所涉及的两类交易费用中,第一类“企业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费用”是指与交易条件的谈判和购买协议的达成相关的交易费用(这类交易费用是无论采用何种对价支付方式都会发生的);第二类“权益工具发行费用”是与协议达成后的对价支付相关的交易费用(如果采用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即不会发生的)。另外,第二类“权益工具发行费用”的范围还同时受制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关于可从发行溢价中扣减的“权益工具发行费用”的范围的进一步指引,可参阅《计学撮要》第~页的问题解答“可从股票发行溢价中扣减的发行费用的范围”。
如果某项购并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中,其对价全部采用购买方(合并方)或投资方自身权益工具以外的对价形式支付(如现金或承担金融负债),则只有第一类交易费用,没有第二类交易费用;如果全部或部分对价以购买方(合并方)或投资方自身的权益工具形式支付,则同时存在第一类和第二类交易费用,需依据上面问题解答所给出的原则在上述两类交易费用之间作出合理的划分。
在对交易费用的类别和性质按上述指引进行合理划分的基础上,对两类交易费用分别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以下处理原则适用于所有股权收购或增资交易,无论是否构成企业合并:
1、第一类交易费用(企业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交易费用):
(1)如果某项股权收购或增资交易构成企业合并的,则此类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费用化处理。
(2)如果某项股权收购或增资交易不构成企业合并的,则此类交易费用发生时,企业应当谨慎评估该项拟实施的交易最终成功的可能性。如果从当时情况看该交易很可能成功,则可以将已发生的此类交易费用暂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挂账,到交易完成(取得被投资方股权)后,从“其他非流动资产”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中;如因为情况变化而放弃交易,或者认为该交易不成功的可能性大于成功的可能性,则需将以前已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此类发行费用转入损益。
2、第二类交易费用(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在作为股权收购或合并对价的权益性证券成功发行之后,此类交易费用可从发行溢价中扣减。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则调整留存收益。同理,在此类交易费用发生时,如果尚未实际发行权益性证券,则企业应当谨慎评估该项拟实施的交易最终成功的可能性。如果从当时情况看该交易很可能成功,则可以将已发生的此类交易费用暂在“其他非流动资产”中挂账,到交易完成(证券实际发行)后,从“其他非流动资产”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借方;如因为情况变化而放弃交易,或者认为该交易不成功的可能性大于成功的可能性,则需将以前已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此类发行费用转入损益。
(本文摘录自《计学撮要》“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问题”一节,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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